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出海人员南京落户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出海人员南京落户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必需要有。
沿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外来人员随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业的,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证;
***需要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
这个是必须的。具体的请看下面法规。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海人员南京落户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出海人员南京落户政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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