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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在南京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南京落户对房屋面积有要求。
因为南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落户申请人需提供合法住所证明,其中相关规定对于房屋面积有一定要求,如非南京市原籍居民的,需提供购房、租房的合法合同及居住证明,房屋面积不低于每人6平方米。
如果是租房,则必须租一房一厅及以上的房源,并超过30平方米。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具体规定才可准确了解。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户籍准入条件:规定了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落户南京市,包括年龄、学历、职业、社保缴纳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材料:规定了申请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审核程序:规定了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的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
审核标准:规定了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符合条件、真实有效、无不良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申诉和复议:规定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不满意时可以进行的申诉和复议程序。
其他事项:包括落户后的义务和权利、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依规落户南京市。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本市户籍准入登记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细则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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